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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正警告:立即停止违法生产销售唑虫酰胺原药
发布日期:2023-12-06 信息来源: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近期,我司发现有部分企业和个人无视国家政策法规,长期非法生产销售唑虫酰胺原药,严重侵害合法企业的正当权益,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为有效配合执法机关严厉打击唑虫酰胺原药非法生产销售,营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维护农药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我司委托相关律师事务所,对唑虫酰胺原药的非法生产
从执法实务谈农药的认定
发布日期:2023-12-02 信息来源:《农药科学与管理》2023年第7期 作者:于志波1 楚伟2 张萍1 赵富豪1 于辉1∗(1.山东省农药检定所;2.潍坊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判断某种物质或产品是否归属农药管理范畴,是实施农药执法的基础和前提。根据《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农药包括用于下列六类不同目的或场所:(一
创建农药“电子身份证”,实现农残检测信息化
发布日期:2023-12-01 信息来源:中国经济网
11月28日,第十四届中国食品安全论坛在京举办,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首席科学家庞国芳表示:“信息化为中华民族带来千载难逢的机遇,把信息化技术和检测工作关联起来,这样会取得突飞猛进的进步。” “为农药创建电子身份证,这样可以实现农
《水稻、小麦、玉米安全科学使用农药指南》团体标准评审会在滕润翔召开
发布日期:2023-11-27 作者:海利尔
近日,由中国农药工业协会组织、海利尔药业集团牵头制定的《水稻、小麦、玉米安全科学使用农药指南》团体标准评审会在青岛滕润翔检测评价有限公司召开。 水稻、小麦、玉米是我国三大粮食作物,也是世界上最重要的粮食作物。三大粮食作物的量产增收直接关系农业生产有效供给,为粮食安全提供重要保障。其
9家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将通过认定
发布日期:2023-11-22 信息来源: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
第四十七批通过认定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公示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评审通过认定的9家农药登记试验单位相关信息予以公示,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实名反馈(未实名反馈的,将不予受理)。 公示时间:2023年11月20日至2023年11月26日 联系单位: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关于征集2024年农药残留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16 作者: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残留审评处
为进一步完善农药残留国家标准体系,提高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监管水平,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现公开征集2024年农药残留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 立项范围 (1)建议立项制定、修订的农药残留国家标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这两个被举报产品属于农药范畴,应按照农药管理
发布日期:2023-11-15 信息来源:农业农村部网站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被举报产品认定的意见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你局《关于被举报产品是否按农药管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避蚊胺(DEET)已在我国取得农药登记,广泛用于驱蚊避蚊;派卡瑞丁(Picaridin)尚未在我国取得农药登记,但在美国等国作为驱蚊有效成分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22号
发布日期:2023-11-08 信息来源:农业农村部网站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评审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经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和综合评审,批准北京依科世福科技有限公司等15家单位申请的26个试验范围通过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详见附件1),有效期五年。
海利尔牵头制定的氯虫苯甲酰胺和丙硫菌唑原药国家标准正式发布
发布日期:2023-11-01 作者:海利尔
2023年9月7日,由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牵头制定的氯虫苯甲酰胺和丙硫菌唑原药国家标准正式发布,标准将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这两项原药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将对规范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全球领先产品,专利已经过期 氯虫苯甲酰胺为鱼尼
15家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将通过认定
发布日期:2023-10-30 信息来源: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
第四十六批通过认定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公示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评审通过认定的15家农药登记试验单位相关信息予以公示,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实名反馈(未实名反馈的,将不予受理)。 公示时间:2023年10月27日至2023年11月2日 联系单位: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电话: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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