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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9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925号 为进一步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农药标签和说明书标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农药制剂产品应当标注所用原药(母药)的登记证号和生产企业名称,相关内容可以在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中体现,由该制剂产品登记证持有人对真实性负责。 二、同一登记证号的农药产品应当标注同样的商标,委托加工、分装
911号公告引发市场震荡,药肥行业或将迎来大考
2025年5月19日,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农药颗粒剂管控公告(第911号),在药肥行业激起深层震荡。 作为农药与肥料融合的创新品类,药肥凭借“省工、增效、减量”的优势,近年来在市场上快速崛起,成为农业投入品的重要分支。 &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药管理条例》及《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予注销苏州佳辉化工有限公司的农药生产许可证。 特此公告。 附件:注销农药生产许可证信息江苏省农业农村厅2025年6月24日附件:注销农药生产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9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918号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评审规则》等有关规定,认定北京绿农康地生物工程技术研究有限公司等12家单位为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认定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及试验范围 农业农村部 20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911号
为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农药科学减量使用,针对当前农药颗粒剂产品存在的突出问题,经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我部决定对农药颗粒剂产品采取如下管控措施。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仅受理、批准特定用途的农药颗粒剂产品登记(目录见附件)。用途为目录第三项、第四项的农药颗粒剂产品,应当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必要性,且推荐用量不高于相同有效成分其他剂型农药
商务部公告: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氯氰菊酯征收反倾销税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氯氰菊酯实施反倾销措施答记者问 有记者问:我们关注到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氯氰菊酯实施反倾销措施,可以介绍下相关情况吗? 答:应中国国内产业申请,2024年5月7日,商务部依法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氯氰菊酯发起反倾销调查。在案件调查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89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89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评审规则》等有关规定,认定中检科健(天津)检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等22家单位为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详见附件1)。注销北京农安众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食亦安(厦门)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家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资质(详见附件2)。 特此公告。 附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875号
根据农业行业标准复审结论,农业农村部废止《热带水果中二氧化硫残留限量》等491项农业行业标准,现予公布。 附件:废止的《热带水果中二氧化硫残留限量》等491项农业行业标准目录农业农村部2025年1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873号
《水稻根结线虫病抗性鉴定技术规程》等330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自2025年5月1日起实施。标准编号和名称见附件。该批标准文本由中国农业出版社出版,可于发布之日起2个月后在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网(http://www.aqsc.agri.cn)查阅。 现予公告。&n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86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868号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农业农村部决定对磷化铝、氯化苦等2种高毒农药采取如下管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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