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资料授权、转让及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变更常见问题
发布日期:2023-03-02 信息来源:农化法规服务站

 

       农药登记成本高昂、周期长,农药登记证及登记资料都是企业重要的资产。很多企业在业务发展过程中都会面临农药登记资料授权、转让及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变更的问题。本文总结了常见问题回答,供广大农化企业参考。

       Q:农药登记资料授权的法规依据是什么?

       A: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农药登记证持有人独立拥有的符合登记资料要求的完整登记资料,可以授权其他申请人使用。

       授权登记资料的产品应当满足以下几点:

       一、农药登记证持有人独立拥有所有的资料。

       二、按照新农药资料要求取得登记的产品。

       三、登记资料授权应符合现行《农药登记资料要求》(2017公布的农业农村部2569号公告)规定。

       通过登记资料授权方式取得登记的农药,不能再授权给其他申请人使用。农药检定所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Q:农药登记证可以随意转让吗?

       A:农药登记证不可以随便转让。只有在特定的条件下可以转让。

       Q:农药登记资料转让的条件是什么?

       A:《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农药生产企业可以向具有相应生产能力的农药生产企业转让其已取得登记的农药的登记资料。按照《农药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转让农药登记资料的,由受让方凭双方的转让合同及符合登记资料要求的登记资料申请农药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已经取得农药登记的资料不符合现行的登记资料要求,需要补充相应的试验后递交中国农业农村部进行再次审批。

       Q:什么是农药登记持有人变更?

       A: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变更适用于企业并购与合并,即一个企业将名下所有的登记证转移给另一个企业,可变更已登记或正在审批的产品。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变更的情形包括:企业原址更名或迁址更名;被兼并企业注销,或被兼并企业放弃农药生产,登记证全部转移到兼并企业;控股51%以上集团企业,集团内部的农药生产企业之间变更登记证。若企业想要转移部分产品而非所有产品给另一个企业则不适用农药登记持有人变更,只能进行登记资料的转让。

       Q:微生物农药、植物源农药能通过资料授权方式申请登记吗?

       A:不能。农药登记证持有人独立拥有的符合登记资料要求的完整登记资料,可以授权其他申请人使用。但依据《农药登记资料要求》规定,微生物农药和植物源农药,无论母药或制剂,均无相同农药登记种类。因此,微生物农药和植物源农药不能通过资料授权方式申请登记。只有化学农药和生物化学农药可以通过资料授权的方式申请登记。

       Q:原药来源证明和授权有什么不同?

       A:原药来源证明是制剂在申请登记时需要提供原药厂家已经在中国取得登记的证明。一般只要制剂厂家购买已经登记原药厂家的原药,原药厂家均会出具。原药厂家并不会授权资料给制剂厂家。

       授权一般为原药企业授权其他企业资料进行原药登记,制剂企业授权其他企业资料进行制剂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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