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的《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等法规体系下,现在国内登记农药产品的成本较高,试验周期也较长,而农药产品登记资料的授权有利于企业分摊产品登记成本,缩短产品登记周期。那么农药产品登记资料授权有哪些需要了解的注意事项呢?
根据《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农药登记证持有人独立拥有的符合登记资料要求的完整登记资料,可以授权其他申请人使用。
登记资料的授权应满足如下条件:
(1)授权方独立拥有完整登记资料;
(2)授权产品是依据《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取得登记的新农药,或新农药保护期内按新农药资料要求取得登记的产品。
资料授权方:
授权方应是取得农药登记证的新农药研制者、国内农药生产企业或是境外企业,应是独立拥有完整登记资料的权利人。该登记证应是在有效状态的,尚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登记证已过期的产品,其登记资料不允许授权。不同于农药登记资料转让,授权方在授权其他企业使用其农药登记资料后,仍拥有该农药产品登记证的所有权。
资料被授权方:
被授权方接受的授权资料应符合新《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的全套资料,且是授权企业独立完成并拥有的,授权资料只能全套授权,而不能部分授权,但可授权多个企业使用。被授权方在使用授权资料取得登记证后也不可再将其登记资料授权给其他企业使用。授权产品不包括已过新农药保护期的产品,即使按新农药要求完成试验并取得登记,其他企业也可参照上述产品按相同产品申请登记,无需申请资料授权。以授权资料申请登记时,还应提供授权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有公章的授权书原件,以及授权资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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