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型农药管理体系建设实践与思考
发布日期:2023-07-27 信息来源:《农药科学与管理》2023年第6期 作者:河北省农药检定监测总站 阚清松 刘少军 谢欢 孙新锁 许昊 高军 唐甜绮 张楠∗

 

原标题:河北省新型农药管理体系建设实践与思考

        2017年新《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后,农业农村部门增加了统筹行业发展、生产许可等诸多新的农药管理职能,管理体制机制、方式方法面临着适应全过程全链条管理的重大转变。实践表明,建立并完善以行政管理为核心、公共服务为支撑、社会化服务为补充的新型农药管理体系,是满足农药全程管理的必备条件,是适应《农药管理条例》新要求的必然选择。

1  农药管理体系建设的背景

1.1  农业生产与农药行业

        河北是农业大省也是农药生产使用大省。耕地面积近1亿亩,主要农作物病虫害常年发生面积超5亿亩次,病虫灾害对农业生产威胁巨大。仅以2022年粮食生产为例,全年粮食总产量3,865万吨中约700万吨是与农药贡献分不开的,农药有效供给与合理使用在农业生产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全省拥有农药生产企业139家,农药登记产品2,787个,农药年产量20多万吨,产业规模位居全国前列;共有农药经营单位19,000多家,农药年使用量近4万吨。农业生产对农药的需求数量长期处于高位,而农药产业大而不强、产能过剩、产品落后的问题突出,农药经营领域“小散乱”现象反复,农药不合理使用和包装废弃物回收困难带来的安全和环境问题日趋复杂。农药登记、生产、经营和使用等管理工作任务十分艰巨。

1.2  农药管理机构

        省市级农药行政管理部门、技术支撑机构的农药管理与服务职能分工情况,县级农药管理部门、技术支撑单位数量等情况如表1。

表1  河北省农药管理部门与技术支撑机构职能分工情况表

1.3  农药管理人员

        除农药经营行政审批职能由地方各级行政审批部门承担外,全省农业农村部门有农药行政管理与执法人员355人,公共服务技术支撑机构人员773人。农药管理与技术支撑工作人员中,35岁以下的占比18%,50岁以上的人员占比29%;大学以上学历人员占比64%,农药、植保专业的占比25%,法律和管理相关专业的人员占比6%,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占比27%。廊坊、衡水及保定部分农业综合执法人员实行参公管理。

2  农药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

2.1  农药管理的认识不够到位

        农药供给端长期产能充裕,农业生产近年来没有出现农药短缺的现象,农药的救灾属性和农药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在一定程度上被忽视。虽然新《农药管理条例》重新界定了管理职责,但许多地方职能部门的认知和角色定位还没有从“管审批”转变到“管行业”上来,没有上升到全行业、全链条、全过程管理的高度。

2.2  管理体系与法规新要求不尽适应

        近几年机构改革中,一些地方没有将农药管理作为一项新的系统性工作来定位,机构设置、部门分工与全程全链条系统管理的要求有偏差。部分地区设置的业务部门过多、职能过于分散,农业农村部门内部又形成了新的“多头管理”;有的地方部门分工与职能职责不对应,承担的工作任务超出了部门履职能力。体系构建不系统不健全,运行不顺畅、不稳定,潜在的管理盲点和服务盲区多,影响了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2.3  技术支撑和管理能力与履职要求不匹配

        农药管理和技术支撑工作涉及经济、管理、法律、化工、制造、环境、植保等诸多领域,目前大多数管理人员来自传统的农业生产领域,知识结构、管理经验、履职能力与承担农药管理新职责、公共服务新任务有差距。市县级严重缺乏农药检测、风险监测设备设施及配套技术力量的现象普遍存在。

3  构建新型农药管理体系的对策

3.1  新型农药管理体系的构成

3.1.1  农药行政管理部门

        农药行政管理部门是新型体系的主体,由省、市、县农业农村系统行政部门组成,主要履行农药行业管理、行政审批、执法监管等职能。

3.1.2  农药公共服务机构

        农药公共服务机构是新型体系的支撑,由省、市、县农业农村部门直属机构组成,承担农药技术审查、风险监测、检验检测、标准制定、技术指导、调查统计等职能,为农药行政许可、市场监管和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3.1.3  农药社会化服务单位

        农药社会化服务单位是新型体系的补充,由农药行业协会,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从事农药研发、示范推广的科研院所、植保服务组织组成,为农药管理提供必要支持。

3.2  建设原则

3.2.1  明确定位,合理布局

        按照全链条、全过程管理新要求,立足服务农药产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不同管理层级差异化定位,科学合理设置农药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

3.2.2  健全体系,明晰职责

        理顺农药管理体制机制,明晰体系内农药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支撑机构的职责边界。构建以行政管理为核心、公共服务为支撑、社会化服务为补充的新体系。

3.2.3  监管有效,支撑有力

        提升体系运转效能。强化行政部门管理职责,提高管理效能和效果;增强公共服务机构和社会化服务单位的技术支撑能力,为实施有效管理提供必要保障。

3.3  建设目标

3.3.1  省级层面

        突出全局性、权威性和指导性。农业农村部门专设1个负责农药管理的部门,对内统筹行业发展、行政审批、执法监管和公共服务,对外协调联络发改、安全、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专业性强或技术要求高的行政处罚、风险监测、检验检测、技术指导等职能单独设立或集中划归相应机构。

3.3.2  市县层面

        突出执行力和针对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行政管理和技术支撑2项职能分设管理部门和服务机构,兼顾上下对口,避免业务交叉、多头管理。石家庄、沧州、邯郸、邢台、保定、衡水等农药产业较发达的市,突出农药生产监督,冀中南粮食主产区突出农药市场监管和技术指导,农业特色产业集群区侧重农药安全风险监测。

3.3.3  社会化服务

        突出专业性和互补性。以省区域农药风险监测中心为基础,组建农药社会化服务联合体。整合农药行业协会、第三方检测机构和登记试验单位,联合河北农业大学、省农科院植保所,吸收农药生产企业科研力量和植保服务骨干组织,在研发试验、质量抽检、风险监测、推广应用等环节提供技术支持。

3.4  重点任务

3.4.1  加强宏观管理

        突出行业规划和制度建设。依据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农药行业现状,对本省农药行业作出中长期发展规划,引领农药产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和农药市场健康发展。制定“农药安全风险监测办法”“药情信息调查统计管理办法”“农药销售处方管理办法”“农药生产经营者责任清单”等一系列配套制度,强化市场主体责任,促进农药全行业规范运行。

3.4.2  加大政策支持

        把农药行业发展支持政策纳入“大农业”范畴,突出农药救灾属性,加大产业扶持力度,做好跨部门政策衔接,避免陷入政策支持盲区。设立新优农药研发专项基金,加大政府财政投入,重点支持高效低毒低残留、生物农药、纳米农药等先进农药产品的研发和生产。加大对农药使用环节的支持,鼓励施药先进装备和配套技术的推广应用。

3.4.3  注重审批效果

        强化农药生产许可的“疏导”作用,提高农药产业集中度和企业竞争力。把好登记初审关,发挥登记许可的引导作用,加快农药产品更新换代。严格执行经营准入条件,加强经营许可的审查和监管,完善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规划布局,进一步净化农药市场,强力推进经营门店处方卖药和实名制购药,把科学合理使用农药的卡口提前至经营环节。

3.4.4  强化技术支撑

        组建省级农药产学研用专家团队,增加市县级农药风险监测、检验检测设施设备配置,提升农药管理公共服务能力。石家庄、邯郸、沧州、衡水等市以及粮食主产区和特色产业集群区,应建立区域性农药检验检测实验室,为快速处理农药安全事件和风险追踪追溯提供保障。统筹利用检验检测、登记试验单位以及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的技术力量,形成农药管理技术支撑的有效补充。

3.4.5  推行在线服务

        打造上下联通横向贯通的数字化农药管理综合服务平台,实现省市县农业农村部门管理服务“一网通”。平台模块涵盖农药管理与公共服务的全要素,上接农业农村部农药数字平台,横向链接农药相关的部门、企业、单位和组织。通过平台实现农药行政许可、市场监管、产品追溯、风险预警、技术指导、信用管理等全方位的管理和服务,全面提升农药管理和服务的效能。

3.4.6  提升人员素质

        省级和农药产业集中区域的农业农村部门,应增加配备经济管理、法律和化工方面的人才。各层级应加大农药管理和技术支撑复合型人才的培养,省级农药管理部门要加强产业经济、法律法规、国际贸易方面的培训,增强引领和推动行业发展的能力。市县要加强行政执法、检验检测、风险监测方面的培训,强化农药市场监管和风险防控方面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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