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德哥尔摩公约》和《鹿特丹公约》2025年缔约方大会对农药产品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5-05-14 信息来源:中国农药工业协会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简称《斯德哥尔摩公约》)、《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简称《鹿特丹公约》)第12次缔约方大会于5月9日在瑞士日内瓦结束,中国代表团由生态环境部牵头、外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香港特区以及相关技术支持单位的代表组成。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副所长赵可利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参加了会议,山东绿霸张元总监、张滨经理作为中国农药工业协会代表全程参与了会议。

       根据会议最新消息,在《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受控物质审议中,审议通过将毒死蜱增列入《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A且有特定豁免。由于毒死蜱目前尚不能在全球范围内实现完全替代,中国、印度、肯尼亚等多国在农业、卫生、兽用等领域申请了5项特定豁免用途,其中农业方面包括水稻、柑橘、花生、甘蔗等18个作物在内的豁免用途。

       在《鹿特丹公约》附件三的增列议题审议中,审议通过了将丁硫克百威、倍硫磷大于或等于640克/升的超低容量制剂等2种农药列入公约附件三。各缔约方就毒死蜱、乙草胺、百草枯、百草枯二氯化物含量大于等于276克/升的液体制剂、异菌脲等农药的增列没有达成一致,将在下一次缔约方大会再次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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