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混配制剂研发注意事项,这些混配制剂不予登记
发布日期:2021-04-16 作者:辉胜农药登记代理

 

       农药混配制剂是农药产品常见的构成形式。目前国内自主研发农药新化合物的能力还比较弱,一般一个新化合物获得国内首次登记后,为了避免农药产品同质化严重,感兴趣的企业会优先开展最优混配制剂筛选,并进行研发。农药混配制剂研发,有以下注意事项。

一、混配制剂研发,需进行配方筛选试验

       配方筛选是对混配制剂提出的登记要求,用以说明不同有效成分之间组合的关系,以及多个有效成分不同配比之间的关系,也称联合作用。筛选结果可能有3种:增效作用、相加作用,或拮抗作用。试验一般用原(母)药在室内可控条件下,采用相应的测试方法对标准化培养的供试生物进行毒效测定,通过运算获得联合作用结果。配方筛选试验还应阐明筛选的目的和意义。

二、混配制剂配方筛选的目的和意义

       (1)农药混配后具有明显的增效或加成作用;

       (2)扩大防治谱、提高药效;

       (3)延缓有害生物抗药性发展,延长药剂使用寿命;

       (4)降低生产成本、省工省时;

       (5)减少施药次数,降低农药毒性和残留,减轻环境污染,保护有益生物。

三、混配制剂原则上不予登记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批准登记:(1)化学农药与植物源农药混配。(2)化学农药与微生物农药混配。(3)杀虫剂与杀菌剂混配,以及仅为扩大防治谱的杀虫剂混配或杀菌剂混配,种子处理剂除外。(4)除草剂与其他类别药剂混配。(5)植物生长调节剂与杀虫剂或杀菌剂混配;对植物生长调节剂与杀虫剂或杀菌剂混配的种子处理悬浮剂,从严审查。(6)相同作用机理的药剂混配。(7)对申请登记的标靶联合作用为拮抗的;农林用杀虫剂不增效的。(8)植物生长调节剂的三元混配制剂。(9)卫生杀虫剂的三元混配制剂。

       此外,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农业部令第3号)第八条规定:“制剂产品的配方应当科学、合理、方便使用。混配制剂的有效成分不超过两种,除草剂、种子处理剂、信息素等有效成分不超过3种。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混配制剂,配比不超过3个,相同配比的总含量梯度不超过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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