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配制剂登记注意事项大盘点
发布日期:2023-06-19 信息来源:农药登记百分百 作者:瑞欧科技

 

       相对于单有效成分制剂,混配制剂可以提高防治效果,扩大防治范围,减少农药用量,降低生产成本,还可以延缓抗性发展。

       但由于混配制剂含有不止1种有效成分,相对而言,在进行混配制剂登记时需要准备的材料也有更多细节需要注意。本文汇总整理了部分需要注意的信息。

1  含量配比和配方设计

       (1)混配制剂的有效成分不超过2种,除草剂、种子处理剂、信息素等有效成分不超过3种。除种子处理剂外,不批准三元及以上的杀虫剂、杀菌剂混配制剂登记。

       (2)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混配制剂,配比不超过3个,相同配比的总含量梯度不超过3个。

       (3)对同一申请人,不同意有效成分种类相同、配比不同、使用范围相同的其他混配制剂登记。有效成分配比相同、总含量不同的混配制剂除外。

       (4)杀虫剂、杀菌剂混配时应当遵循的原则是各有效成分对防治对象均有效。

       (5)混配目的仅为扩大防治谱的,原则上仅适用于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种子处理剂、颗粒剂等。

       (6)混配制剂配比的设置要符合《农药登记管理办法》。

       (7)如提交的登记申请为新混配制剂(新配方、新配比)时,需提供配方筛选报告。

       (8)有效成分联合作用类型的复配产品应有增效或加成作用。杀虫剂混配原则上应为增效作用。

       (9)延缓抗性的混配制剂复配时原则上认同作用机理不同的药剂混配可延缓抗性,不同意有交互抗性的药剂混配。

       (10)提高速效性或持效性混配制剂时,原则上具有不同速效性和持效性特点的药剂可以混配。

       (11)用于扩大防治谱的复配制剂时原则上仅适用于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种子处理剂等产品

       (12)原则上不同意化学农药与植物源农药混配,但组分单一且原药含量高的印楝素、鱼藤酮等农药除外。

2  一般信息和产品化学

       (1)混配制剂名称用“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表示,原则上不多于9个字;不超过9个字的,不使用简化名称,按通用名称拼音顺序排列。

       (2)混配制剂的总含量和各有效成分含量不能同时符合《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中关于含量有效数字规定时,总有效成分含量应当符合规定要求,活性较低的有效成分含量可以不符合有效数字规定。

       (3)混配制剂的剂型应符合《农药剂型名称及代码》GB/T 19378—2017要求。

       (4)混配制剂的特异性检测中,每个有效成分都有其对应的特异性谱图。不同分析方法,也应该有不同的特异性谱图。

       (5)对于混配制剂在精密度的检测中,多个有效成分在同一分析方法下一起出峰的,理论上其5次称量的样品量为相同的样品量。 

3  药效试验和对照药剂选取

       (1)混配的种子处理剂防治病、虫害时,在进行药效试验期间杀虫和杀菌试验需分开进行。

       (2)混配制剂在对照药剂的选择原则上应设单剂为对照药剂。

       有效成分单剂部分登记过该使用范围,部分未登记过该使用范围的情况应使用各有效成分的单剂作为对照药剂,同时视情况补充当地常用对照药剂。

       当有效成分单剂均未登记过该使用范围时应使用各有效成分的单剂以及当地常用药剂作为对照药剂。

       (3)混剂各有效成分有效用量应不高于对应单剂的登记用量,防效与对照药剂相当或优于对照药剂。

       (4)混配制剂在配比相同的情况下,不涉及新使用范围和方法时,参照的产品可以是原政策下登记的产品,可以减免一年药效试验。

       (5)混配制剂的抗性风险评估主要评价单剂。

       仅以延缓抗性为目的的混剂制剂除了单剂外,还需要对混配制剂进行抗性风险评估。

4  仅限出口的混配制剂

       (1)取得仅限出口新农药原药登记的企业,可按照新农药制剂要求申请含有该有效成分的单制剂或混配制剂仅限出口登记,混配制剂中的其他有效成分应在境内已取得登记。

       (2)当本企业在境内已取得混配制剂登记,申请相同有效成分不同含量、不同配比、不同剂型的混配制剂登记的。

       混配制剂有效成分数量超过《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有关规定的,超过的有效成分应在境内取得登记。例如:企业已持有有效成分为A+B的混配制剂和C单剂登记,可以申请A+B+C仅限出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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