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作物病虫害测报管理办法》公示
发布日期:2022-01-19 信息来源:江苏省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与预报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文件要求,江苏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修订了《江苏省农作物病虫害测报管理办法》,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2年1月17日至2022年2月17日。

       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联系人:朱凤,联系电话:025-86263340,邮箱:cebaoke@126.com,通讯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凤凰西街277号江苏省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邮政编码:210036。

       附件:《<江苏省农作物病虫害测报管理办法>(修订)》(公示稿) 

《江苏省农作物病虫害测报管理办法(修订)》(公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农作物病虫害测报工作,织牢织密监测预警网络,提高病虫害监测预警、植物保护公共服务和管理能力,保障全省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与预报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作物病虫害测报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植物保护工作机构或植物病虫害预防控制机构(以下统称“植保机构”)组织专业人员对可能危害农作物的主要病虫害,开展监测调查、分析研判、发生流行趋势预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等公益性、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植保机构的测报人员队伍建设、测报网络设施建设、监测调查与信息报送、会商分析与预报信息发布等监督管理和有关技术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测报工作的监督管理。所属植保机构负责区域内农作物病虫害测报的有关技术工作,并对下级植保机构农作物病虫害测报的有关技术工作进行指导。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病虫害测报工作经费(含测报设备运行维护费等)纳入本级部门预算。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对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警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七条  从事农作物病虫害测预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高温补贴、野外作业补贴等相应的劳保权益。

第二章  测报人员队伍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农作物病虫害测报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加强技能培训,保障人员结构合理、队伍稳定,保证农作物病虫害测报工作有序高效开展。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农作物种植面积、种植结构、作物种类、病虫发生特点等,配备必要的测报人员。原则上每10万亩作物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测报人员。列为全国农作物病虫害监测区域站和省级监测重点站的县级植保机构专职测报人员分别不少于5名、4名。测报人员配备不足的植保机构,应及时招录或调剂补充。

       县级测报人员应当具备植物保护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农业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病虫测报知识,具备一定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和数理统计知识。

       乡镇应当按照定岗、定职、定员的要求至少配备1名测报人员。乡镇测报人员应当具有植物保护专业知识或相关工作经历。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植保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或聘用相关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单位和个人,辅助开展病虫监测调查工作。应建立聘用或委托工作制度,加强对聘用或委托人员的业务管理和技能培训。鼓励优先委托或聘用退休的植保技术人员、有相关植保工作经验的人员参与测报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首席测报员制度,在本级植保机构内确定1名农作物病虫害首席测报员,牵头开展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发生趋势分析判断和监测预警信息发布等工作。

       首席测报员应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拥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和扎实的专业功底,从事病虫监测预报或植物保护工作10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首席测报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聘任,并报省级植保机构备案。

第三章 测报网络设施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植保机构应当健全农作物病虫害测报网络,加强测报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病虫害监测网点,构建覆盖全程、准确及时、智能高效的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警网络。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植保机构应当根据农业生态区域特点和农作物病虫害监测工作需要,原则上按照耕地面积丘陵地区每3万~5万亩、平原地区每5万~10万亩设立不少于1个田间监测点,园艺及特色经济作物在主产乡镇或面积每2万~5万亩设立不少于1个田间监测点的标准,设立农作物病虫害田间监测站点,重点作物、重大病虫还应增加监测站点的设置密度,组建县级农作物病虫害监测网络。

       第十四条  地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植保机构,可以根据当地农作物病虫害监测工作需要,组建地市级农作物病虫害监测网络。

       第十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植保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一、二类农作物病虫害监测工作需要,选择一定数量的县级植保机构,作为省级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重点站,组建省级农作物病虫害监测网络,承担一、二类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任务,且推荐一定数量的省级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重点站,作为全国农作物病虫害监测区域站,承担一类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任务。

       第十六条  省级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重点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位于境外病虫源早期迁入区或重点过渡区,一、二类农作物病虫害常年重发区,以及粮食作物主产区或经济作物优势区;

       (二)至少建设1个场所相对固定、面积5~10亩、配备必要的自动化、智能化监测设施设备的病虫标准观测场,以及5个以上配备智能化监测设备的田间监测点,配备会商室、实验室、资料室、标本室、养虫室等室内检验检测场所,以及相应的监测管理信息平台;

       (三)具有相应专业技术人员4人以上;

       (四)具有健全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植保机构,应加强农作物病虫害田间监测站(点)、监测和试验场所、自动化智能化监测设施设备、分析检测仪器设备等基础设施和条件建设,加强对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和更新。应当保障必要的监测调查交通工具。

       各类农作物病虫害监测站(点)的设施设备和观测场所受法律保护。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科研教学单位、学术团体、企业和个人开展农作物病虫害测报技术研究和新型测报工具研发、试验示范,不断提升监测预报水平。

第四章 监测调查与信息报送

       第十九条  省级植保机构应当根据农业生产和农作物病虫害防治需要,按照服务生产、简便易行的原则,依据或参照农作物病虫害测报调查技术规范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二类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调查方法。

       县级和地市级植保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农业生产和农作物病虫害防治需要,确定主要三类农作物病虫害名录,制定三类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调查方法,并报省级植保机构备案。

       县级和地市级植保机构及其基层测报站点,应当根据一类农作物病虫害测报技术标准,二、三类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调查方法和有关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主要病虫害,以及上级植保机构指定的测报对象,规范开展系统调查和面上普查工作。

       第二十条  县级植保机构对人工监测调查数据和智能设备监测数据,应及时收集整理、分类记载,建立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调查数据的电子档案和数据库,健全测报数据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测报资料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一条  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信息实行定期报送和紧急报告制度。

       地方各级植保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定期、及时向上级植保机构及本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汇报病虫信息;对全国区域站及省级重点站在一、二类农作物病虫害发生的关键时期实行一周一报制度,三类农作物病虫害汇报制度由地市级植保机构制定,对突发、暴发性的病虫害24小时内汇报。特别严重的,经省级植保机构核实认定后,报告农业农村部及其所属植保机构。信息报送形式包括纸质、专用信息平台、电子邮件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农作物病虫害发生信息,不得授意他人编造虚假信息,不得阻挠他人如实报告。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植保机构应加强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信息平台建设,做好人工监测调查和智能设备自动监测数据及预报资料的采集传输、分析处理、汇总上报和保存积累工作,并保障数据安全。

第五章 会商分析与信息发布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植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作物病虫害发生趋势会商制度,组建专家会商团队,根据病虫害发生特点和农业生产需要,适时对重大病虫害发生形势开展集体会商,科学研判发生趋势,并作出相应预报;对重大突发、暴发病虫害,关键时段应增加会商频次,提高预报准确率。

       鼓励利用病虫害预测专家系统、数理模型、大数据分析等现代工具和手段,辅助开展预测分析,提高预测预报水平。

       第二十四条  农作物病虫害预报信息包括农作物病虫害发生和可能发生的作物、种类、时间、范围、程度、主要预报依据以及预防控制措施等内容,并注明发布机构、发布时间等。

       第二十五条  县级和地市级植保机构应以发布本行政区域内一、二、三类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的中短期预报为主,省级植保机构可根据需要发布一、二类农作物病虫害长期及中短期预报。县级以上植保机构对可能出现的突发、暴发性病虫害,应及时发布警报。

       第二十六条  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报信息实行公开发布制度,县级以上植保机构负责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病虫害预报。其他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病虫害预报信息;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的,依据《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可以通过广播、报纸、电视、网站、公众号等多种媒体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

       任何单位及个人转载预报信息,应当注明发布机构和发布时间,不得更改预报的内容和结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2016年颁布的《江苏省农作物病虫害测报管理办法(试行)》(苏农规〔201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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