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了2000,罚款30000,还敢卖假农药坑农害农?
发布日期:2020-08-17 信息来源: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 

彭州市某农资有限公司经营假农药案

       案情回顾:

       2020年3月6日,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接相关部门移交案件。彭州市某农资有限公司经营的农药产品——灰特(40%嘧霉胺悬浮剂;标称:山东某农化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9年1月7日,净含量20克,有效期2年),经四川省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检出未标明组分戊唑醇。当事人彭州市某农资有限公司对检测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假农药一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违反条款:

       该公司经营假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之规定。

 

       处罚决定: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市综合执法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上述批次假农药产品,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上述批次留样的灰特(40%嘧霉胺悬浮剂)农药产品3瓶;(2)没收违法所得2,024.1元;(3)罚款30,000元。

彭州市通济镇某农资经营部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

       案情回顾:

       2020年3月15日,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彭州市通济镇某农资经营部货柜中发现硫磺农用杀菌杀螨剂(标称:宜宾某农药有限公司,有效成分含量50%,剂型悬浮剂,净含量380克,有效期2年)20瓶,标签均未标注生产日期。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彭州市通济镇某农资经营部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一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违反条款:

       该经营部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之规定。

 

       处罚决定: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市综合执法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上述批次硫磺农用杀菌杀螨剂20瓶;(2)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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