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变更——降低使用剂量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发布日期:2019-03-18 作者:北京辉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在进行农药登记的过程中,登记变更有7类,其中包括扩大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变更、增加使用剂量、降低使用剂量、原药(母药)质量规格或组成变更、制剂质量规格或组成变更、毒性级别变更。那么农药登记申请降低使用剂量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呢?针对2569号公告相关规定,就此种情况进行简单说明。

  降低使用剂量变更需提交的资料:

一般资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声明;

  3)登记证复印件;

  4)变更说明与理由;

  5)标签和说明书;

  6)其他与登记变更相关的材料。

药效资料

2.1  田间小区药效试验报告

  1)杀虫剂、杀菌剂提供在我国境内4个省级行政地区、1年田间小区药效试验报告;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提供在我国境内5个省级行政地区、1年田间小区药效试验报告;

  2)局部地区种植的作物或仅限于局部地区发生的病、虫、草害,可以提供3个省级行政地区、1年田间药效试验报告;

  3)灭生除草用药、林业用药提供在我国境内3个省级行政地区、1年田间药效试验报告;

  4)对在环境条件相对稳定的场所使用的农药,如储存用、防腐用、保鲜用的农药等,可以提供在我国境内2个省级行政地区、1个试验周期药效试验报告;

  5)卫生用农药制剂应提供12地模拟现场或现场试验报告;

  6)杀鼠剂制剂应提供12地现场或田间药效试验报告。

2.2  综合评估报告:即药效资料的摘要性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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